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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推进新型城镇化应探索农民土地退出机制

    信息发布者:岳成成
    2017-08-31 21:37:31   转载

         在条件成熟的时候,对农民的承包土地也赋予同样的处置权,实现土地市场的自由交易。如果农民能够获得土地交易的全部收益,事实上也会增加他们进城的动力和生活能力。

      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力度,是我国“十三五”时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目标的重要任务之一。近日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,对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进行了部署。会议确定,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,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、技术工人、留学归国人员等落户限制。对于新型城镇化的主体农村居民而言,会议特别强调,要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,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对土地承包权、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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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,我国的城镇化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,城镇化率年均以大约1%的速度不断提升。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数据,截至去年年末,全国城镇常住人口77116万人,比上年末增加2200万人,乡村常住人口60346万人,减少1520万人。城乡人口一增一减,使得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已经上升到56.1%,农村人口进一步下降到43.9%。

      但是,我国在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过程中,也遇到了许多问题和困难,使得本应该更快发展的城镇化速度有所迟滞。与日韩等国的历史经验相比,我国的城镇化速度并不算快。比如日本在二战后仅用了20余年的时间,就将城镇化水平提高了一倍,至1970年超过了70%;韩国的城镇化速度也非常快,其城市化快速发展始于1960年,当时城市化率仅为28%,1960-1980,韩国城市化率达到57%,也是用20年的时间提高一倍,1990达到74%,基本完成城市化。

      相比日韩等国用30余年的时间就将城镇化率提高到70%以上,我国在同样的时间里城镇化率仍只有56%左右,目前中国的城市化率只相当于韩国的1970年、日本的1950年和美国的1920年水平。不仅如此,我国的城镇化速度还面临着逐渐减缓的威胁。其中的原因固然很多,但与土地制度改革滞后不无关系。

      从历史来看,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形成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和八十年代初。发轫于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,使农民开始获得了自主经营土地的权利。1986年6月份通过的《土地管理法》,第一次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作出了具体规定。1998年8月对《土地管理法》作了第二次修订,进一步确立了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法律地位。随着农村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,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入城镇务工,于是在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出现了土地转包的现象。为了规范土地承包和转包行为,保护土地经营者的利益,2003年新的《农村土地承包法》正式颁布,该法明确规定,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、出租、互换、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。但不论怎样变化,我国的土地制度也只是在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范围内变化,所有制性质并未发生变化,即农村土地仍然属于集体所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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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由此可见,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来的“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对土地承包权、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”,就显得格外引人瞩目。过去的做法是通过国家征地补偿的方式,使农民脱离土地。但这种做法带有强制特征,不能体现土地及其使用权的市场价值,因而容易激发矛盾。至于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市场化转让,使农民真正从土地中退出来,目前仍是一个需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中创新突破的难点。由于权限问题,所以中央政府急需在此问题上加快顶层设计。

      基于中国的现实情况,在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过程中,考虑到农村土地流转在许多地区已较为普遍,因此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,先行允许农民拥有对自家宅基地自由处置权。在条件成熟的时候,对农民的承包土地也赋予同样的处置权,实现土地市场的自由交易。如果农民能够获得土地交易的全部收益,事实上也会增加他们进城的动力和生活能力。在此前提下,再辅之以户籍制度的改革,农民真正落户城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会大大增加。如此,我国城镇化的水平就能迅速提高,全面实现小康的发展目标才能顺利实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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